2024年04月26日

青海省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9年04月26日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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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西宁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通信管理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民航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等部门就医疗服务领域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自然人股东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等相关人员。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市场监管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省委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中国好人”“最美青海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等荣誉。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十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省公安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单位)提供该名单信息。省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结合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卫生健康委。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单位),由其他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等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单位)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照执行。

相关附件: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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